
先声明啊,“企业专利观察”是目前我个人最喜欢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公众号,没有之一。
以下内容,也仅出于对该公众号中《专利代理,逃离北京》这篇文章的一点感慨。
《专利代理,逃离北京》开篇就“北京某专利大所的代理价格跌破4000元的消息”引出话题,进而表达出对整个行业现状的担忧,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文中有这么一段话:“实际上,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预期下,所谓大所的底线,到底何时被击破,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这里将原因简单的归结为“劣币驱逐良币”似乎有些不妥。
一方面,回到市场本身,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实际经济中的存在性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
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其仁教授就认为,劣币驱逐良币根本不可能存在。
原因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都有理性选择的能力,卖方不会无视货币的质量而接受劣币。
因此,劣币驱逐良币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成立。
另一方面,我自己都奇怪为什么这个观点现如今还会有人信?
真实的历史史实早已证明了:劣币驱逐良币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买卖双方都不是傻子。
我国历史上曾经有一个时期,民间可以自行铸造各种各样的货币,大家自由竞争,老百姓看哪家信誉好就用哪家的。
这是西汉在汉武帝之前的那段时期。当时战乱刚结束,货币供应严重不足,前朝留下的秦半两又很不好用,中央政府又没有能力组织大规模铸币,就索性放开民间铸币。当时中央政府、郡国政府、包括私人都可以铸币,五花八门什么钱都有。
这岂不乱套了?劣币岂不是要驱逐良币了?
还真不是。
自由竞争反而使得良币很快就驱逐了劣币,老百姓自动选择了主要是两家的钱:一个是郡国吴国生产的铜钱,另一个是中央朝廷的一个大夫,叫邓通,他家铸的钱。这两种钱质量好,有信用,就通行天下。
而那段时期,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的一段黄金时期,也就是“文景之治”。
所以,你看,真实情况往往不是劣币驱逐良币,而恰恰是良币驱逐劣币。
劣币驱逐良币的底层逻辑其实是把客户当成了傻子。
只有一味地愿意吃亏的傻子才会长期的接受质量不好的“劣币”。可实际情况是,客户不但不是傻子,还猴精。
而之所以“北京某专利大所的代理价格跌破4000元”···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所谓的“大所”提供的专利质量和“合肥模式”(引用文中用语)提供的专利质量压根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只不过,很多人都不愿意也不敢承认而已。
我认为导致行业低价的根本原因是:这个行业很难提供“符合客户预期的高质量专利”。
“符合客户预期的高质量专利”,不仅仅是能让客户的技术得到行政层面的确权,而且,当发现有山寨技术出现时,能有效的获得司法层面的维权保护,实现专利技术法律层面真正的垄断性价值和意义。
为什么这个行业很难提供“符合客户预期的高质量专利”?
因为,在我们国家,“符合客户预期的高质量专利”至少需要过两道坎儿。
第一道:实质审查的坎儿。
以发明为例,相信冲在第一线的专利代理师都有更深的感受,也就是,很多审查意见都是在毫无举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某项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或者,在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将N份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能够获得技术启示”。
这种严酷的审核机制,直接导致一线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时畏首畏尾首鼠两端。有多少专利代理师在写一个根本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时都瞻前顾后,担心创造性不足?
《审查指南》倒是规定了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需要注意其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应避免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避免犯 “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但,实际审查中,应如何界定这种“注意义务”并未细化,审查中,专利代理师提醒审查员注意此点几乎毫无用处。
这道实质审查的坎儿,导致专利在授权阶段就已经千疮百孔面目全非,更别奢望在后期想要维权的阶段这样的专利能真正发挥作用。
想想,你有几个发明专利是在不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获得授权的?
相对照的,我们看看美国专利的审查方式。
美国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其在发明的区别与现有技术之间无需“技术问题”这一纽带,无需利用“技术问题”寻找结合的启示,而是强调现有技术本身需要给出改进的教导和启示——这种审查方式,对创造性的认定相对宽松。
同样是“企业专利观察”上发表的一篇文章,《4800元代理费,被认定非正常撤回,发明人起诉代理机构索赔800万》中提及的“美国16岁兄妹发明的夜店酒吧防下药神器”,就是“把杯子上蒙上一层布,其中扣个洞留作吸管用” 。售价11.99美元/个,卖到了40多个国家,营收200多万美元。
第二座:司法审判的大山。
凭心而论,你真的认为这样一件发明专利,在我们国家的审查体制下能获得授权?——这跟我老妈自己手工制作的凳子套相比不就多了个洞吗?
更不说发明人16岁,很大可能还没走进审查阶段,直接被标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我们事务所迄今也申请了几百件进入美国的专利,无一被驳回。
甚至一个在国内权利要求1仅保护“截面呈水滴状结构”的无人机机臂的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依然获得授权。
我也帮同行或某些客户处理过前期不是委托我们事务所进入美国的专利疑难答复问题,这些问题更多的是前期中译英的翻译不准确导致或说明书语焉不详的问题,而非创造性问题。
在我看来,过于严苛的审查机制,导致专利代理师在实际工作中束手束脚,最终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即使最终专利获得授权,又有何用?
第二道:司法审判的坎儿。
我个人参与专利诉讼的体会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过于严苛了。
做为一名法律工作从业者,我当然知道谨慎适用“等同原则”,以及,废除“多余指定原则”的充足理由和意义。
但,我同时也真心认为,现阶段实行如此严苛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不利于通过专利制度鼓励科技创新的初衷。
例如,同样是“企业专利观察”刊登的文章《只因专利撰写的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滴滴出行不侵权》,最终二审仅仅认为“车载终端不同于手机”而认定被告不侵权。
文中质疑“最高院在二审时,只用专利的一个实施例的记载否定了权利要求的限定。可是这个专利有三个实施例,只有这一个实施例是对本案争议中专利权人不利的,如果仔细看看其它实施例对于‘车载终端’的限定,或许会有不同的结论。”
我也仔细阅读过该专利,以我参加专利诉讼的经验来看,原因并非文中质疑的二审时最高院忽略了实施一或实施三,而是:无论权利要求2,还是这两个实施例,都有 “出租车上安装的车载终端”(权利要求2、实施例一)、“出租车中设置有车载终端”(实施例一)、“设置于出租车上的车载终端”(实施例三)的表述。
你信不信,法官一定是将“安装”、“设置”解释为出租车上的固定方式,进而否定了“车载终端”包括手机的可能性。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7号中。
法院在最终的认定中,基本上都是在质疑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被配置为”这个词——“在文义上应该将‘被配置为’理解为使具备或达到其所限定的执行某一步骤的功能或效果”,“但所罗列内容中,多数涉及的仍然是方法、步骤或者功能,而缺乏对装置本身的描述。并且本院进一步检查说明书全文,仍然不能发现关于装置本身如何‘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抛弃这些“抠字眼”的认定方式不谈,告滴滴出行案中,我个人认为:如果被告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车载终端)进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手机)就认定不侵权,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个人真的建议适当放宽“等同原则”的适用,一方面,这是对全社会创新机制的激励,另一方面,这也是给了专利代理师这个行业一丝容错的空间。
还有宁德新能源诉珠海冠宇侵权的涉诉专利(申请号:201621315077.9,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阴极极片及电芯),该案索赔金额高达1100万。
这件由诉讼引出的无效,因权利要求中记载:“绝缘层的宽度为所述阴极集流体宽度的0%~10%”,而复审委认为:“……尤其是端点值为0%时即不存在绝缘层,无法避免产生毛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绝缘层的宽度0%~0.1%之间如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其技术效果”。
故,复审委认定,权利要求 1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该诉讼额1100万的专利,就这样被无效掉了。
我看了这件专利的代理机构,也是北京的大所,代理的客户不但有宁德时代,还有华为、中国移动、苏泊尔等优质客户。相信该所中的专利代理师资质履历也是同行中的佼佼者,但回到其代理的这件专利,真的就只能一味的怪专利代理师吗?怪代理师没起到注意义务?
真要这么掰扯,那发明人作为熟稔本领域技术的研发人员,更应该认识到“端点值为0%时即不存在绝缘层”。那么,发明人的技术敏感度呢?
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授权”机构,在授权之前,对于仅仅是“形式问题”的“0%”,国知局是否完整的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呢?
出了事儿,全甩给专利代理师?
其实我更想说的是,专利文本类似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一个合同——双方都有可能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误解而签订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
既然民法中规定了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那么,对于专利来讲,就应该允许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权人在发现有因“疏忽大意或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导致的问题时,将多余的技术特征去掉,来重新确定其保护范围。
无论是“安装的车载终端”还是“0%”,专利权人都应该有“撤销”掉的权利。
然而,现实是,整个社会都将这种“应当预见”或“解决问题”的责任全压在了专利代理师身上。
我对现阶段我们国家应该实行的专利维权制度一直持“适度放宽”的态度。一项技术如果太难去通过专利实现法律层面的维权,所谓的“专利运营”、“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一句句的空话——绕开专利,直接山寨不香吗?反正很难维权。
有这两道坎儿,导致这个行业很难提供“符合客户预期的高质量专利”。
回到我们这个行业自身。我也不认同文中提及的,“必需逼着专利代理人去检索、去提高专利代理费”的建议。
我一直认为:专利代理师在拿到技术交底书进行撰写时,简单检索预设好自己内心“创造性”的线即可,过分检索和所谓的“充分检索”完全没必要。
为什么?
因为:创造性的评判是“相对的”。创造性的认定目前还是“人”(审查员)去认定的,只要是“人”,检索做为一种能力,就是有局限的。
专利代理师应该都经历过这样的情况:自己撰写前期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更有杀伤力,战战兢兢的等到下来审查意见,却发现,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中涉及的对比文件简直是霄壤之别土鸡瓦狗弱不禁风不堪一击。
你说,到了无效阶段,无效宣告请求人充分检索,不还是一样得玩完?
还真不一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也是人。你该不会真以为参加无效庭的全是高手中的高手?
实话实说,我亲做的专利无效案件中,就有过,我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我自己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和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一模一样(比利时的一件发明专利)。而,无效宣告请求人用的对比文件却是其他的,他就是没把目标专利无效成功。
所以,回到专利代理师撰写端也是这样,做那么多检索干嘛?除非是相同的技术方案,但凡有一点区别,对创造性的评判需要用到“结合启示”,我告诉,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何必没开打之前就自断手脚呢?不是还有从权吗?不是讲究权利要求的布局吗?慢慢下放不就不好了?
专利代理师真正价值体现的地儿根本不是什么“充分检索”的工作,而是:越过这两道坎儿,向客户交付真正能打的高质量专利。
怎么越过这两道坎儿?
其一,先模仿再超越。
做为专利代理师要始终保持学习的心态,欧美已经给出了非常多的优秀的写作模版,先去多看多写多揣摩。
很多时候其实不是钱的问题,钱给到位了,就能确保写出一份完美的专利文本吗?也不是专利代理师不努力,对专利的认知都不到位,怎么能确保写出保护到位的专利?
以组合物发明专利为例,传统的质量百分比写法都烂大街了,学学可口可乐公司如何从产品物理/化学属性角度进行保护及论证,看看日清奥利友集团株式会社如何下放到分子级别去覆盖不同的组合方式···相信一定会受益匪浅。
其二,非常之言论要有非常之证据。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各种撰写技巧你都学会了,还有重要的一点:非常之言论要有非常之证据。
什么意思?
你说:宇宙是平的。我问:证据呢?你说:信不信由你。
好了,打住。不和玄学争。
很多专利代理师写专利也普遍犯这种错误。权利要求野心很大,功能性上位的写法、奥卡姆剃刀原则6的飞起,但说明书中却往往只能看到一种实施方式——哥们,你牛逼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啊。
我对我的同事说:有自信你就区分不同的实施例写。
权利要求1就对应实施例1。
你不野心大吗?你通过写要去支持权利要求1的实施例1,自己内心就能找到那个所谓“稳定性”的点。
其三,理论还要结合实践。
专利代理师还是要勇于走进无效庭走进法庭,去看看你心目中光芒万丈的复审委老师水平如何,去好好体会法官断案的逻辑。
也许上了庭你才发现,你本来想着的是火星撞地球般的高手对决,无需废话无需多言,但岂料复审委或法官满脑子里转的都是他们自己理解的那套思路,你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却变成了如何听明白复审委或法官的话,然后再扭转他们的思路——你满脑子都是问号:为什么我说的他们都不明白呢?
软件类专利,明明是你抽象出来的“功能模块”,为什么到了法官这儿就非得让你解释这个“功能模块”具体指的是哪儿呢?
战斗结束后,你再回过头来复盘,再反馈到自己的撰写技巧方面,你就知道,哪些是专利文本中必须要体现的。
其四,知识产权赛道很宽,市场规模很大,容得下你我他。
知识产权这个赛道能做的事儿多着呢,可以给自己多备几个选项。
比如如今这个行业的种种现象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不正是谋求发展的代理机构的机会吗?一直渴望的“差异化”,这岂不是天赐良机?
这个市场不是不需要“高质量的专利”,很多客户愿意为保护其有真实研发的产品技术付费。但,他们需要被教化他们需要被告知你的这种撰写方式为什么更有效,同时,你的工作也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这是两情相悦琴瑟合鸣的过程——这项工作最好由代理机构的合伙人作为“售前”冲到市场的最前线去完成,因为一般代理师很难接触到企业的决策层。
再比如国家一直在推动的“知识产权运营”和“技术转移转化”,各地也成立了很多运营中心——绝大多数做的很虚,但,有做的很好的。专利代理师可以多和这种做的很好的运营中心建立链接,一定能给你带来全新的思维模式。
再比如国际市场。我一个客户,产品在土耳其被意大利的一家企业给告了,涉案金额巨大。因他们的专利当时由我们事务所代理,所以客户那边最先找到我——工作听起来也简单:土耳其方律师他们已经找好了,客户需要一个中方知识产权团队与土耳其方律师随时沟通交流意见,并知会客户。
当天晚上,我就收到了土耳其方律师发送的20多G的第一阶段英文案件资料,和,土耳其方律师的越洋电话。一番沟通后,我脑子都要炸了。
第二天,我就找到客户,坦诚目前我们团队承担这样的任务有难度。
后续是:客户最终找到北京某业内顶级大所,该大所报价240万成功拿下。
高端业务来了,能接得住吗?在我看来,这个行业顶级的业务,依然牢牢的掌控在真正顶级的大所手里。这才是真正的“大所”。
我的体会是:能力到位了,钱追着你跑。
知识产权市场规模这么大,容得下你我他。
自入行以来,算算已有十几年之久,而今深夜敲下这几行字时,依然仿若初见,胸藏激雷心如鼓擂满腔热忱。
致敬我的同行,以及,和我一起并肩作战的同事:没有一劳永逸的成功,也没有就此止步的失败,只有继续前行的勇气。
共勉。
我的热情能将你灼烧的,
小东
于2025年6月22日凌晨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