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山亦白律师事务所(Shanghai Shine Bright Law Firm)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名为“ 鞋底(8A713)”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大获全胜。
该案由山亦白的律师赵凡、实习律师沙冬颖代理,整个开庭的进展正如两位律师庭前会议预想的那样顺利,只有一点,我们在看到判决书后产生了一点疑惑:如何认定鞋类外观设计中的“一般消费者”?
先说《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视角,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需从整体出发,观察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效果,而非孤立看待局部特征。
再说“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的认定:“因被诉侵权产品俯视图无法看到该部分,且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因此未予比对。”
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专利权方申请的是“鞋底”外观设计专利,而,鞋底的“俯视图”,被取证的整体鞋子的鞋面、鞋帮给包裹住了,所以,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是看不到的,因此,不予比对。
果然,在判决书中,中院直接忽略了专利权方在外观设计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俯视图”。
山亦白律师团队认为:对于鞋底类产品,其“一般消费者”群体不应仅限于最终购买者,还应包括对产品外观具备专业分辨能力的相关从业者,如鞋类产品的加工制造商、销售商等。
故,中院应该对公证的鞋子,去掉鞋面或鞋帮后,对鞋底的“俯视面”进行侵权判定认定,而非“不予比对”。
还好,客户对赔偿金额满意,就此点“争议”决定“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