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实质上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超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上海山亦白律师事务所代理无效请求人的专利确权案中,近期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1044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目标专利公开了一种喷油器的雾化结构,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喷油器的燃油雾化精细度,该雾化结构的核心在于在阀座下部依次设置具有特定流道或流动路径的孔板组合。
经比对现有技术发现,证据1已明确公开了具有相同特定流道或流动路径的孔板组合,且该孔板组合与目标专利的喷射雾化结构在核心结构设计及实际雾化功能上均高度一致;对于两者间存在的少量细微差异,证据4也已完成公开。
由此可明确:目标专利中真正用于解决核心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实质上已被现有技术完整覆盖。
此时,案件的创造性争议焦点自然聚焦于“现有技术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 ——目标专利中增设的“安装套”。
该特征的具体设计为:用于阀座和组合孔板安装的安装套,阀座安装在安装套内的一端,或者阀座与安装套也可以一体式成型设计,形成具有两个安装槽的大阀座。
在口头审理阶段,专利权人一方围绕该安装套特征展开重点争辩。其核心观点为:
证据1未公开该安装套结构,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安装套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的技术方案出发,自然联想到采用安装套进行装配,因此该安装套特征应被认定为“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设计”。
我方则从“技术特征与核心问题的关联性”角度据理反驳:
首先,证据1公开的孔板组合与目标专利的核心雾化结构已高度一致,这意味着目标专利的核心创新价值已被现有技术覆盖;
其次,证据1虽未明确记载阀座与孔板组合的固定保护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证据1的孔板组合应用于喷油器这一实际场景时,“将阀座和孔板组合稳定固定于喷油器主体”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必然需求,而“设置外部包覆结构以实现稳定固定”属于本领域应对此类需求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阀座与喷孔板组外增设安装套,甚至设计集成式安装结构,均未超出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
综上,该安装套特征仅为满足装配需求的辅助设计,并未对“提高燃油雾化精细度”这一核心技术问题产生实质性贡献,即便存在该区别特征,也无法使目标专利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最终,合议组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目标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结语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其创造性评价体系的调整方向与本案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该修改明确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此次修改的实践意义在本案中得到充分体现:修改实施后,权利要求中固有或事后添加的“堆砌特征”(即与核心技术问题无关的特征),若无法为技术方案带来新的、突出的技术效果,将不再能为平庸技术方案“包装”出创造性。
这一调整不仅与本案中对安装套特征的评价逻辑完全一致,更将在后续专利无效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审查工作无需再围绕无实质贡献的细节特征开展繁琐比对,既减轻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门的审查负担,也大幅降低了无效请求人的举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