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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研究文章 > 山亦白KYC系列(6):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直接视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客户最先找到我,是因为他涉及诉讼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对方提起了专利无效,需要应对。

我先给了报价,客户没直接回应我,反而问了我一个律师同行都会被灵魂折磨的问题:你觉得胜诉的概率怎么样?

我其实在接触这个案件之初,就第一时间浏览了下客户当初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认为该专利的核心在于其内部的形状结构,但内部结构却仅仅只通过“使用状态参考图”进行体现,是存在保护范围问题的。

于是我诚实的回复了客户,认为该专利有被无效掉的风险——但,这个风险,我另有策略可以规避。

后续呢,客户认为我方报价偏高,“找到了更便宜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该无效案件。

本来这事过去了,我也没再跟进,结果,最近客户又找过来了。

原因是: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客户不服,准备“硬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与我方当初的担忧是一致的。

因为,根据《专利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外观设计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参考图中示出的在其他视图中未体现的设计内容,不能用于限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设计1包含使用状态参考图1至5,分别示出了五种不同分格设计的打开状态下的药盒,基于上述理由,其打开状态下可见的内部分格设计在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中均未体现,不能视为设计1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该部分内容应不作考虑。

分解状态图不同于参考图,其能够更好地体现产品各结构部件的形状及其组装关系,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分解状态图体现的各结构部件组装后形成的产品整体设计,包括产品外部形状及可见的内部设计,均应作为对比对象

本案中,涉案专利设计1的分解状态图公开了药盒内部的分格板、盖体等部件,盒体内部可见插槽结构,根据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通常认知,可知涉案专利设计1的药盒为拼插式组装设计,由其组装形成的药盒的内部设计,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应予以考虑。

更有趣的来了:我们在阅读“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时,发现:“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审

客户之前所谓的找到了个“价格便宜的”,大概是找了个没有代理资质的“黑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