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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研究文章 > 山亦白KYC系列(5):独创性较低的设计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权利方既将其设计的“鞋子”登记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又将其申请了专利,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发现涉嫌侵权方在生产、制造、销售同款“鞋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近期,上海山亦白律师事务所(Shanghai Shine Bright Law Firm)开庭的十几个类似案件,精准的帮客户把脉,并最终赢得案件的胜利。

客户起初的意思是,分别使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但,山亦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认为:

其一:独创性较低的鞋子设计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鞋子在抽离其作为保护脚足、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后,其它设计中具有美感的艺术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但由于鞋子设计领域大量公有设计元素的存在,应当对是否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进行判定,否则会使实用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落空,一概而论地认定为美术作品会影响公有元素在服装设计中的正当使用,从而破坏公平与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

涉案鞋子所使用的纯色、波点以及条纹设计,均属于鞋子领域惯常使用和在先存在的元素。涉案鞋子对上述惯常要素的大小和数量选择、排列布局、色彩搭配等方面,未体现出设计者的个性化选择或创造性劳动,整体未形成具备艺术审美价值和认定实用艺术作品所必需的艺术创作高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其二:将拥有“作品登记证书”的产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且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鞋子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短,仿制周期短、成本低,一般而言,此类快速消费产品的生命周期不足以支持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的时间要求,原创者面临产品一上市即被快速、大量模仿的风险,若把这种风险全部附加在原创者一方,则会对原创者的创作动力造成极大损害,若对此种大规模、长时间、跟随式、模式化的抄袭、模仿行为不予规制,也必然对服装领域竞争业态产生负面引领和影响,长远来看亦会损害鞋子行业和消费者利益。

本案中,被告公司利用原告的鞋子款式设计及其与产品名称的对应关系,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大规模、长时间、跟随式、模式化地抄袭、模仿原告的鞋子款式并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名称,让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精准定位至商品,再通过对商品的相同或相似款式的识别,攀附了原告的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明显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已经对原告造成实质损害。被告公司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鞋子款式和产品名称系鞋子企业的核心资源,亦应遵循市场经营中诚实信用、规范竞争、尊重原创、抵制不劳而获的基本准则,结合被告公司的生产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原告鞋子发生混淆的事实,应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客户接纳了我方的法律意见,并取得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