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判决
上海山亦白律师事务所代理无效请求人的专利确权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成功化解了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指控,捍卫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页面提取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pdf.jpg
基本案情
无效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名称为“自行车充气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自行车充气咀,包括TPU管体(1)、套筒(304)和螺杆(3),套筒(304)的一端置于TPU管体(1)内,螺杆(3)的一端穿过该套筒(304)并延伸至套筒(304)外,螺杆(3)的另一端螺接有螺母(4),其特征在于:
TPU管体(1)的下端设有TPU底板(5),TPU底板(5)与TPU管体(1)是一体而成,TPU管体(1)的上端安装有金属帽(2),套筒(304)的一端穿过该金属帽(2)并延伸至金属帽(2)外;
所述套筒(304)的外表面设有第一密封圈(302),第一密封圈(302)的外表面顶于TPU管体(1)的内壁;
所述螺杆(3)的下端安装有第二密封圈(303),第二密封圈(303)位于套筒(304)的下方。”
本案看点
看点一:隐含公开内容的考虑
本案涉及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认定,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证据4的外套筒14是否相当于涉案专利的金属帽。这就涉及到对涉案专利有关“金属帽”特征的理解。
在理解技术方案实现机理的基础上,我方举证证据4并指出,证据4在橡胶阀杆1的外端紧密地套设有外套筒14,夹紧和固定螺母12将抵住该外套筒,迫使其紧贴到位,外套筒固定橡胶阀杆1的外端,防止其膨胀而与管状体6分离,客观上也能起到加强密封的作用,因此,证据4中的外套筒14与涉案专利的金属帽实质相同,即证明了证据4给出了在橡胶阀杆1外侧紧密套设外套筒的技术启示。
无效决定毫无疑义地支持了我方观点。
看点二:技术特征的理解和比对
针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的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则集中于进气腔101和安装腔102的划分。
对于一个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判断,首先要理解该特征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不惟名只唯实,要坚持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三者的统一。实际上,无论是涉案专利的安装腔、进气腔,还是证据2的螺孔段、圆锥形孔段,都只是针对某一技术特征的人为命名方式,分析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所主张的技术特征的差异,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或表述方式上,更应当考虑技术特征的实际作用和实质影响。
本案中,证据2与涉案专利在内部轴孔的分段上具有一个共同点,即轴孔均被套筒与管体安装时的密封圈分隔成两部分,即密封圈上部的空腔一(不具有通气作用)和密封圈下部的空腔二(具有通气作用),见下图,实际上应对比这两者实质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的差异。
无效决定支持我方观点,无效决定也没有因文字表述方式上的差异而机械的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认为:证据2中用于安装气心管30的螺孔段141和圆锥形孔段142对应本专利安装腔,气嘴管体10内部位于上述螺孔段和圆锥形孔段的下部腔体对应本专利进气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基于快速进气的实际需求选择将安装腔设置为漏斗状。
无效决定的这一认定也为后续相关案件处理提供了指引,其价值导向值得认真理解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