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句话是美国一家律所的合伙人给我说的。
第一次听到这种说法,很吃惊。
我问原因,对方没直接回答,补了一句说:当然,我指的是会写那种能"诉讼"、能"告人",告人能赢的软件类专利。
其他的没说。
我一直思量这句话,从自己撰写的,到团队中其他同事撰写的,再到欧美律师撰写的各种软件类专利文本···
我得出的原因主要有两条:
一是,很多软件类专利,权利要求本质上写的是“研发过程”,而非产品本身。
在我看来,一件涉及大模型的软件类专利,权利要求1如果出现“预处理”、“对网络模型进行训练”、“评估”和“优化”等技术特征,这件专利基本就废了。
为什么?
因为,你的所谓“预处理”、“训练”、“评估”和“优化”,本质上讲的是摸索的过程,而你的竞争对手在看到你的创意你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之后,大概率不会再傻到去照抄体现什么“研发过程”,而是:直取“产品”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本身。
法官在侵权认定时更是如此:法官一定是直接比对与“产品”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强相关的技术特征,而非你权利要求1中所体现的“研发过程”。
形象点儿说——
你是一名研发人员,如果你知道一个黑屋子里有宝物,但与此同时,你对这个黑屋的具体布局、构造一无所知,手里也没有照明设备,你怎么做?你只能慢慢的、一点点的摸索——这个过程就是“研发过程”。
但,你的对手是抄袭或山寨你产品的人员,他在通过你申请的专利或其他任何手段获知你探索黑屋子取宝的过程,他还需要在他山寨的产品上体现“摸索的过程”吗?——他必然是直接进屋取宝啊!他不会蠢到再做一遍摸索的过程。
所以,你瞧,当你在你的权利要求1中就开始体现“预处理”、“训练”、“评估”和“优化”等技术特征时,是不是这个软件类专利就废了?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这类软件类专利是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