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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研究文章 > 一件反复纠缠的专利无效案件

上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了场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口审庭。

一件实用新型的无效,居然纠缠了这么久,出乎我的意料。

这个案件,山亦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是专利权方,对方是无效宣告请求方。

先是,对方向复审委提起无效请求,经过答辩后,复审委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随后,对方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接着,面对这一判决,无论是我方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都不认同,便一起上诉到了最高院,结果最高院认可了一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于是,便有了上周国知局的这次专利无效口审开庭。

该案涉及汽油发动机使用的电磁阀式喷射器,整体而言,技术方案比较容易理解。如图:两者的区别在于——

1)我方只有两个“板子”(分流片4,和,紊流喷孔板5);而证据1有三个“板子”(分流片6,过流片7,和,旋流片3)。

2)我方在“分流片4”上端有“空腔”(如上图);而证据1中没有(严丝合缝,没有空腔)。

流体过程如图:

如上图,

1)图一,两者一致,没什么可说的,其中,绿色的表示“流体” (下同)。

2)图二开始出现区别了,我方专利是“圆形”的“空腔”(啥也没有,没有任何板子,就是空的),“流体” 直接进入“空腔”

而证据1设置了它的1个板子:分流片6,分流片6上有分流槽,“流体” 进入分流槽后通过“三臂”分流。

3)图三,我方专利才开始出现第一个板子:“分流片4” ,自“空腔”来的“流体”进入“分流片4”上的两个“分流槽”;

而证据1设置了其2个板子:过流片7,自“空腔”来的流体进入“过流片7”上的三个“过流孔”。

4)图四,我方专利来了第二个板子,也是最后一块板子:“喷孔板5”,“流体” 自两臂的“离心紊流槽”进入“紊流腔”;

而证据1出现了其3个板子:旋流片3,“流体”自三臂的“旋流槽”进入“旋流孔”。      

反反复复纠缠中,主要争议点在于:

我方专利是两个板子,证据1是三个板子——三个板子叠加时要上下“孔”“槽”对齐,极为不方便。

庭审中,为了让复审委更直观的看到少一个板子的“巨大优势”,我方展示了证据1“三个板子”的安装过程

但无效宣告请求方辩称: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如此小的使用空间,也即,目标专利并未有“使用环境特征”。

对此,我方主张:

①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即构成对“使用环境“的隐含限定。

②《审查指南》明文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我们目前都是在进行一个板一个板的对比,但,单个对比完之后,我们应该再回到“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

“技术方案整体”而言,我方专利就是少了一个板子,且能够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从整体上看,我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③证据1三个板子,三个通道,安装时,通道与孔需要精准配合,安装工艺要求极高!

要知道,实物(喷嘴)部分,板子直径只有2.2mm——这是多么狭小的空间啊!可想而知,证据1安装工艺多么复杂!

而我方板子只需叠加安装即可,无需通道与孔的精确对准,安装工艺极为简单。

④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我们是货真价实的少了一个板子啊!

不知道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但一个你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

很多专利技术的命运,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掌握在几个并没有实际研发生产经验的人手里的。

在评判专利技术命运的时候,少些“理论空谈”,多些“谦抑谨慎”。